沈腾新作《逆鳞》卷入“集资诈骗疑云”:中间商溢价出售电影份额被追刑责
明白《刑法》中的诈骗罪定义和量刑标准 #生活知识# #法律#
近日,春节档电影《哪吒2》的热映,使“影视投资市场”备受舆论瞩目——一部成功的爆款的电影的收益率仍可能是十几倍甚至更高。
以《哪吒2》为例,总票房已经逼近历史新高百亿,该片制作成本约5亿元,则出品方光线传媒大赚20亿元,导演饺子持股的两家出品公司进账15亿元。
上海的影视从业者薛文清和他的同事看好影视投资市场的蓝海,他们以多家公司名义接洽院线电影出品方购得电影份额,后委托金融机构及个人担任渠道代理商招揽小额投资者,再将持有的电影份额溢价转售给投资人。
他们看上的一部电影就是2024年8月上映的,沈腾主演的黑帮犯罪片《逆鳞》(当时还叫《光天化日》),这部电影由知名演员沈腾和张雨绮主演,反响不及预期,但仍录得票房1.7亿,并入选2024年优酷电影年度片单。
《逆鳞》的基本数据网页截图
但早在电影公映之前的2022年11月24日,该片的投资销售中间商薛文清、杨晓青、张夏毅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3年12月29日被宝山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宝山区法院起诉。
更早的2020年4月3日,他们的渠道合作方曹任任就已以非吸罪名被刑拘,并在2022年3月22日,被宝山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在2023年2月以集资诈骗罪被宝山区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逆鳞》一片虽然在2024年8月已经上映,但对共同出品方(外部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尚未结清,由于这部电影票房只有1.7个亿,考虑到沈腾的高片酬,极可能出现出品方亏损的状况。
《起诉书》称“嫌疑人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电影预期收益的方式,以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通过代理商寻找投资人,出售《光天化日》《90雄兵》二部电影的相应份额”。
薛文清、杨晓青等人的律师和家属就质疑,“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同时也少不了“中间商赚差价”,有《哪吒2》这样爆款,自然有不及预期甚至血本无归的电影项目,这才是真实的市场。
如果按照该公诉方的逻辑,任何形式的电影投资份额对外销售,不允许赚差价,任何的波折和亏损都不被允许,都可能构成“集资诈骗”。
这无异于事实上取消了整个电影份额融资市场的法律基础。
01
电影投资酿刑案
看好电影投资的校华、薛文清、杨晓青原是一家公司同事,从事影视金融投资。2018年下半年起,三人尝试涉足影视投资领域,后与曹任任组建影视投资团队。
电影投资可能是极高回报的蓝海。截至2月9日14时,影片《哪吒2—魔童闹海》票房突破78.09亿元,进入全球影史票房榜前40,这也是首部进入全球票房榜前40的亚洲电影,一般认为该片总票房有望冲击100亿元人民币。
仍以《哪吒2》为例,一般情况下,在扣除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营业税后,剩余的91.7%属于“可分账票房”;一般而言,可分账票房中,电影院及院线提留57%,院线返点3-5%——出于增加影片排映场次的目的,给影院及院线承诺票房的返点,以及0-3%的发行代理费。因此,总票房40-43%才是归于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的“净票房分账收入”———这就意味着《哪吒2》的可分配净收入高达40亿。
正因为有《流浪地球》、《哪吒2》这样的爆款,中国影视投资市场的广阔“钱”景也吸引了诸多投资者的青睐。
他们的团队以深圳市泓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凤舞九天影视娱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哈那影视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影视投资业务。
依照团队预想,校华、薛文清负责与电影出品方接洽,先行购得电影份额,后将份额溢价卖给曹任任所联系代理商转介的影视投资人。合作不久,薛文清、杨晓青二人与校华产生分歧,打算“散伙”。2019年1月,待张夏毅加入团队后,薛文清、杨晓青正式退出。
薛文清、杨晓青另起炉灶后,以上海彼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从电影出品方接洽电影份额后溢价转售。期间,二人共同出资400万元,从上海尚孰投资有限公司购得电影《光天化日》3%的投资份额,后又出资68.34万元从上海星辰大海影业有限公司购得该影片0.4881%的份额,后将该影片3.4881%的份额分别转给上海竑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浙江暴雨影业有限公司。
而竑永文化传媒正是曹任任注册成立的公司。除了《光天化日》,曹任任还购入电影《90雄兵》部分份额。据媒体报道,《90雄兵》以军事反恐、青春励志为题材,由多位国内当红艺人领衔主演,本预计2019年作为贺岁片上映。
曹任任取得前述两部备受舆论关注的影片投资份额后,与代理商寻来的126名投资人签订认购协议,以溢价的方式将份额全部转让。“各投资人取得的影片份额为其出资额占溢价后制作成本总额的比例,待电影上映后可按份额享受投资回报。”
但是曹任任等人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光天化日》因疫情未能如期上映,加之《90雄兵》因故未开机拍摄,一些投资人开始怀疑项目真实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有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并成功返还投资款。
2020年4月3日,曹任任突然主动向上海警方投案,并供述了其涉嫌集资诈骗的事实。至于其自首原因,笔者暂无从得知。
2023年2月17日,曹任任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审落槌,其最终获刑十年。曹任任虽然认罪,仍不能接受这一重判结果,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或者为争取减刑,曹任任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同伙”薛文清、杨晓青等人。薛文清、杨晓青、张夏毅和校华四人由此身陷囹圄。
02
“骗局”
2023年12月29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薛文清、杨晓青、张夏毅和校华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薛文清、杨晓青、校华、张夏毅先后结伙曹任任,“以电影投资为名,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电影预期收益的方式,以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通过代理商寻找投资人,出售《光天化日》、《90雄兵》二部电影的相应份额,先后与126名被害人签订协议,实施集资诈骗活动。”
《起诉书》称,案涉投资协议金额共计1284万余元,被告人“案发前退还投资人5.5万元,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1279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据此认为,薛文清等四人分别结伙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目前正在宝山区法院审理中。
近期,被告人薛文清、杨晓青的家属告诉笔者,检方在该案指控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无论从案件证据,还是从法律依据而言,对薛文清涉嫌集资诈骗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薛文清、杨晓青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额返佣”模式,通过代理商推广电影投资项目,并以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电影预期收益的方式,诱导投资人认购涉案电影份额,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
首先,薛文清与杨晓青以杨晓青注册成立的彼听公司为依托,从电影出品方接洽电影份额,然后再转售给下家。二人共同出资400万元,从上海尚孰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由知名演员沈腾、张雨绮主演的电影《光天化日》3%的份额,后又出资68.34万元从上海星辰大海影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影片0.4881%的份额,并在此后将共计3.4881%的影片份额分别溢价转让给了曹任任的览永公司以及浙江暴雨影业有限公司。曹任任的公司除了从彼听公司购买《光天化日》份额之外,还购入了《90雄兵》部分份额。
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投资人的投资款既没有被被告人挥霍,也没有被被告人占为己有。投资款总额为1279万余元,均有着明确的去向,其中560万余元作为返佣支付给了代理商,向彼听公司支付了150万余元购买《光天化日》的份额,向新晴点公司支付了157万余元购买《90雄兵》的份额,案发时被内蒙古警方冻结了103万元,余款尚有200万余元,被用于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员工工资、曹任任的差旅费以及接待代理商与投资人的费用等。
几个嫌疑人是用自由资金买下了真实存在的电影投资份额,而非用向所谓126名“受害者”融得的钱购买的电影份额,而投资协议上非但没有必定盈利的条款,相反却有着可能存在投资失败的风险提示条款,也没有任何人向投资人表示过一定能够获得超过“本”的价值的收益,更遑论“高额”回报。
如果这样的正常生意——仅因为疫情等原因导致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上映而被入罪,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此外,庭审展示的证据显示,一位投资人在电影未能及时上映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协议,他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获赔22.2万余元,显然民事解决的路径是可行而且畅通的,为何最后却以刑事手段处理?
薛文清、杨晓青家属介绍,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反复认为,薛文清、杨晓青等既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即未“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电影预期收益”,也不具有认定诈骗罪不可或缺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薛文清等人所实施的溢价转让影片份额以及予以代理商高额佣金的行为亦属于影视投资行业惯例,“系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无关。”
据薛文清、杨晓青家属介绍,辩护人称,公诉人所举示的13组证据中,没有任何一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夸大电影预期收益”的行为。而且,无论在影视投资团队与代理商的代理协议,还是影视投资团队与投资人的投资协议中,都具备“投资有风险,不保证收益”之类的提示性条款。
而对于控方将转让影片份额时的溢价行为认定为“虚增电影制作成本”,辩方认为,事实上薛文清等先投资400万购买了份额,溢价转让是市场基本法则,无论如何不应当归属于诈骗类犯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
如果被告人没有取得影片份额或者超出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售卖,或者影片出了问题,例如压根没有取得拍摄许可,或者计划生变已经不打算继续拍摄下去,却隐瞒实情,仍然继续向投资人售卖份额,诸如此类投资人根本不可能通过投资而受益的行为方才属于诈骗类犯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薛文清、杨晓青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则不然,案发时,《光天化日》已拍摄完成,只待后期剪辑审查上映。如果票房热卖,即便溢价,投资人也完全可能从中享受超出投资额的分红。
03
争议“返佣”
本案一大争议焦点即是影视投资团队向代理商支付的高额“返佣”,这也被检方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
《起诉书》称,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1279万余元。据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其中的300万余元用于向相关公司投资电影《光天化日》和《90雄兵》,另将560万余元作为“返佣”支付给了代理商。
控方认为,案涉公司获取的千万投资款中,仅有部分资金投入电影制作,其余大量资金被用于支付高额佣金、公司运营费用,并未实际用于电影拍摄,故被告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诉机关依据的是最高法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控方所举示的证据中,对于560万余元“返佣”款及代理商证言缺失。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责疑,控方不以回应。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不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告人的“高额返佣”视为“非法占有”。
辩护律师称,虽近半数案涉投资款用于代理商“返佣”,但这属于影视投资市场行情,“被告人不得不高额返佣,属于完成业务行为的不得已之举。”
在影视投资行业,特别是面向个人投资者的电影份额众筹模式,代理商的返佣比例一般较高。而对于曹任任、薛文清这样的初创团队,若想吸引投资人,必然要向代理商支付更高的“返佣”。
辩护人还称,该案的返佣金额在合同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是应予返还的,并非“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按照被告人与代理商签订的《财务顾问及宣传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若承诺客户未上映退投资款的情况下,在退款承诺协议兑付期2天内,必须将该投资人的投资款返佣,退回至甲方公司账号。”若代理商拒不退还“返佣”,曹任任的公司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将“返佣”追回,进而用于退还给投资人。
04
影视投资市场的模糊边界
已决的曹任任集资诈骗案以及正在审理的薛文清、杨晓青等人被控集资诈骗案,带来的困惑是:当影视投资收益未及预期,是否应将“投资失败”的后果归咎于转售电影份额的“中间商”?
影视投资行业历来高风险、高回报,其本身存在极高的投资不确定性。上述案件中,无论是电影《光天化日》,还是《90雄兵》,它们都是真实存在并且通过广电总局备案的电影项目。而电影项目的推迟上映或未开机拍摄,本质上属于行业风险的范畴。
通过对薛文清等人所涉案件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影视投资市场的法律边界仍然模糊不定,这也为司法机关的裁判带来难题。
电影投资市场并未像金融行业那般,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亦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规范各类市场行为。现实中的确存在诸多代理商和“中介”采取高额佣金和溢价转让等手段,这些行为往往被视为市场惯例,而非诈骗。
该案辩护人亦认为,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应当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影视行业中来,对于非原始出品方而言,这种参与的唯一形式恐怕就是加价购买份额。不分具体情况地将这种行为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会阻碍民间资本参与到电影行业中来,进而妨碍到电影产业的发展。
事实上,这种民间资本的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正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种恰当形式。这种份额再转让的行为是行业通行规则,可以认为其或许不规范,不合理,但肯定不能认为其违法乃至犯罪,否则就动摇了我国影视行业的根基。
辩护人认为,薛文清、杨晓青等人的做法若被视为犯罪,“这个行业可能就要推倒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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