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i 建筑行业指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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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碳目标倡议 (SBTi) 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发布了建筑行业科学碳目标制定标准1.0 版,也称为“建筑标准”。本文概述了新指南,并评论了它对已制定或计划制定科学碳目标的人有何影响。
SBTi 建筑行业指导
SBTi 的建筑行业科学目标设定标准1.0 版提供了一个框架,以加速建筑行业与净零目标的协调。该框架为建筑行业设定了与 1.5°C 一致的减排目标,以克服当前的气候挑战。它还附有SBTi 的建筑行业目标设定工具,用于在用运营碳和前期隐含碳目标,以及多个地区和资产类别的汇总净零碳路径。
该文件包含 14 项强制性标准,所有公司都必须遵循这些标准,才能制定符合建筑行业指导方针的科学目标。这些标准还附有 10 项建议,这些建议对于透明度和最佳实践很重要,但并非强制性的。
关键日期-2025年2月28日
满足以下关键标准部分中的前三个标准(C1-C3)的公司必须在建筑行业指南发布后最迟六个月内符合建筑标准,无论是新目标提交还是重新提交。其他 SBTi 出版物中的现有 1.5⁰ C 建筑路径将在此日期前撤回,SBTi 用户在此日期之后将不再被允许使用现有的 1.5⁰ C 路径设定目标。
目标设定的关键标准
该指南列出了以下目标设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于希望设定与建筑行业指南一致的 SBTi 目标的人来说是强制性的。前三个标准(C1-C3)与指南的适用性有关,后续标准(C4-C14)涉及目标设定方法、温室气体核算、目标边界和目标验证。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开发、管理或融资房地产的公司。所有符合标准 1 和/或 2 中条件并被归类为标准 3 中提到的预期用户之一的房地产公司都必须遵守本指南。
标准 1:使用过程中运营排放的阈值
如果公司所拥有和/或管理的建筑物的运营排放量在其所选基准年内至少占其范围 1、2 和 3 总量的 20%,并且满足 C3 中指定的任何预期用户类别,则必须设定使用中的运营排放目标。
标准 2:新建建筑前期隐含排放量的阈值
如果公司符合 C3 中的预期用户类别,并且其新开发项目或作为第一所有者收购建筑物所产生的前期隐含排放量在过去三年中的任何一年超过范围 1、2 和 3 总量的 20%,则必须设定前期隐含排放量目标。
标准 3:目标用户分类
至少属于下述某一预期用户类别的公司必须使用建筑标准来设定目标。
开发人员
自住业主
业主-出租人
物业经理
金融机构(佛罗里达州)
公司还必须解释他们对用户分类的选择,因为这决定了他们必须设定的目标和他们被允许使用的方法。
符合上述标准的中小型企业 (SME) 可以使用中小企业目标验证路线或 SBTi 建筑标准。
标准 4:允许的目标设定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公司根据用户类别可用于建筑相关排放的目标设定方法。
自住业主和业主出租人必须使用目标设定工具来设定使用中运营目标,无论这些目标属于范围 1、2 还是 3。物业经理和开发商可以分别使用跨部门方法为管理和出售的资产设定使用中运营目标。
必须使用跨部门方法设定公司车队等非建筑相关来源的直接排放目标。
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目标设定工具使用建筑物标准或 SBTi 的跨部门方法设定隐含碳目标,目标为 1.5⁰C。使用中和报废隐含排放目标必须使用跨部门方法设定。
标准 5:选择途径
此标准涉及使用 SBTi 建筑目标设定工具设定目标时选择最合适的位置和建筑类型。工具中的建筑类型和/或地理位置未涵盖的建筑必须使用提供的“其他”路径。
标准 6:整体建筑方法
无论选择的温室气体 (GHG) 排放边界如何,都必须为整个建筑层面设定运营排放目标,包括租户和房东的排放。
标准 7:逸散性排放
所有公司都必须将所有建筑类型的所有逸散排放纳入温室气体清单的使用中运营排放以及目标边界中。
标准 8:必需的范围 3 类别
公司必须报告适用于其用户类型的所有排放量,并且如果建筑标准适用于某家公司,且其排放量中不到 40% 属于范围 3,则他们必须根据其用户类型覆盖其目标边界内的所有必需排放量。
如果需要,这些排放应纳入公司建筑行业目标的范围之内,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纳入跨行业目标之中。
下表列出了每种用户类型的强制性范围 3 类别。
表 1 范围 3 类别的必需目标。
标准 9:前期体现排放目标的基准年
该标准规定,前期体现排放目标的基准年不得早于提交目标年份的三年之前。
还建议设定前期隐含排放目标的用户披露已完工开发项目的前期隐含排放。此外,建议使用该指南的特许经营商在作为特许经营而建造的新建筑的前期隐含排放中加入可选的范围 3 目标。
标准 10:基于强度的目标分母
建筑的强度路径必须以 tCO 2 e/m 2表示。建筑面积定义应在公司的温室气体核算及其基准年和目标年中一致应用。
建议企业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参考相关国际标准,例如国际房地产测量标准(IPMS)。
标准 11:建立终身假设
这适用于开发商根据范围 3 类别 11 销售产品的使用情况核算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排放量。他们必须提供用于计算排放量的建筑物使用寿命假设。
建议在计算中将建筑寿命的最低数字定为 60 年。此外,未来的排放量应考虑电网脱碳的预测。这些应作为选择电网脱碳路径的依据。
标准 12:目标聚合
这适用于拥有跨多个地区和/或类型的资产的公司。他们必须汇总其目标以获得总体目标。运营和隐含排放的目标必须保持分开。
标准 13:使用基于位置的方法披露与建筑物相关的排放
基于位置的方法反映的是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电网平均强度。基于市场的排放量反映的是所选电力供应商的排放量。
与以前一样,公司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合适的情况采用位置或基于市场的方法,但必须通过这两种方法披露与建筑相关的排放。
此前,试点指南要求使用基于位置的排放来设定目标,以强调对能源效率的关注,而不是通过转向排放量较低的供应商来实现减排。此次磋商强调了对使用基于位置的排放的担忧,因为它与其他 SBTi 指南不一致,后者允许使用基于市场的排放来设定目标。
该指南在建议 8 和 9 中强调了提高建筑物能源效率的必要性。它澄清说,资产剥离不应被误解为减排,以避免将排放从一家公司的边界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的边界。因此,建议用户使用同类方法披露资产脱碳带来的减排量以及报告期内剥离资产的绝对排放量。
标准 14:不得新建化石燃料设备
任何使用建筑标准设定目标的公司都必须公开承诺在目标提交后的 5 年内或到 2030 年(以较早者为准)在其投资组合中不安装任何新的化石燃料设备。这一目标最初计划在 2025 年实现;然而,由于公众对实施挑战的反应,这一目标被推迟了。
它对利益相关者有何影响?
本指南涵盖了建筑价值链中的各类利益相关者。针对以下价值链做出了具体说明:
自住业主必须设定使用中运营能源的目标并展示能源效率的改进,同时为他们作为第一任业主的房产设定隐含碳目标。
业主出租人现在必须设定整个建筑目标,并将租户排放量纳入运营能源目标中,如果他们是第一业主,还要包括体现碳目标和租户改造活动产生的排放量。
物业经理现在必须对所管理资产的使用中的运营能源负责。
除了前期隐含碳排放量和建筑物报废处理产生的排放外,开发商还需要在报告年度内为所售建筑物的终生使用运营和隐含排放量设定目标。
作为业主(占用者或出租者)的金融机构 (FI) 应为自住者和自租者设定上述目标,因为这些排放不会被视为融资排放。而对于通过投资或贷款活动为房地产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与建筑相关的排放被视为融资排放,它们需要根据其投资房地产的方式使用指导来设定目标。它们需要使用 PCAF 标准,并且必须说明其在整个建筑排放中所占的比例。
对于作为少数股权股东投资房地产的金融机构、包括抵押贷款在内的房地产债务投资以及通过投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基金、商业贷款等方式间接投资房地产的金融机构来说,设定隐含碳目标是可选的。
网址:SBTi 建筑行业指南2024 https://klqsh.com/news/view/20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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