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国说法】顶流带货主播多次“翻车”、五次退网丨法律视角下的网红

发布时间:2025-09-04 03:12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退货 #生活常识# #购物消费技巧# #网购退换货流程#

​​2025年8月18日晚,辛巴在其“818”粉丝专场促销节直播中,神情凝重且言辞恳切地向粉丝们宣布,自己因肺部出现严重疾病,正式告别直播行业。他声泪俱下地表示,身体状况已不允许继续承担直播工作,将快手账号转交给公司,由妻子初瑞雪接管辛选集团。这番言论瞬间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这已经是他自2020年以来的第五次退网声明。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他将快手账号作品全部清空,仅剩一个直播回放,以及伴随着“棉密码”卫生巾被检测出致癌物硫脲的丑闻持续发酵。


这场持续多年的“退网连续剧”,不仅是一场网络闹剧,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议题。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红退网“剧本”背后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直播电商行业的监管困境。


一、事件回顾:从糖水燕窝到棉密码事件

辛巴的退网风波并非孤立事件,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因虚假宣传被立案调查了。早在2020年,辛选集团就曾因旗下主播“时大漂亮”在直播间推广“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时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而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90万元的罚款。然而,尽管有了前车之鉴,辛选集团仍然未能吸取教训,再次陷入了虚假宣传的泥潭。燕窝事件首次将辛巴及其团队推向法律的风口浪尖。然而,此次的“棉密码”卫生巾事件性质更为严重。根据消费者送检的报告显示,该产品中检出致癌物硫脲。尽管品牌方回应称“硫残留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但辛选集团至今未做出任何正面回应。无论事件的真相如何,但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二、法律分析:退网剧本背后的多重法律责任

(一)虚假宣传与消费者欺诈。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辛巴团队在“糖水燕窝”事件中已经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而此次“棉密码”事件若查实存在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进行推广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


(二)产品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

当下消费者对于卫生巾正处于敏感期,监管也与以往大不相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卫生巾作为直接接触人体的产品,其安全性应当受到严格保障。如果“棉密码”卫生巾确实含有致癌物硫脲,则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三)主播与平台的法律责任划分

主播的肆意妄为离不开平台的纵容。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合规引导和培训,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处置措施。辛巴作为快手平台的头部主播,其多次违法违规行为也反映出平台监管责任的缺失。平台如果明知主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小贴士

辛巴的“退网连续剧”反映了直播电商行业深层次的信任危机和监管困境。一方面,头部主播凭借其巨大的流量和影响力,实际上形成了某种“法外特权”,即使多次违法违规仍能继续经营;另一方面,平台为了商业利益,往往对头部主播的违法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有网友说:“都是剧本,过不了多久就会回来继续收割家人们。”当“退网剧本”成为流量收割的工具,当产品质量问题被情感营销所掩盖,直播电商行业的信任根基正在被逐渐侵蚀。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直播电商生态,让“退网剧本”不再上演,让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市场秩序更加公平有序。


四、法条链接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产品质量法》第13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4.《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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