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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明星;阴阳合同;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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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演义》第十九回:吕布兵败为曹操所获,以绳索于白门楼上,吕布见曹操身边座有刘备,贪生念起,并希望刘念旧情以救之,说:“公为座上客,布为阶下囚,何不发一言而相宽乎?”
范某冰逃税案还没走远,结果今年4月,女星郑某爽就被前男友张某恒举报涉嫌偷逃税,舆论一片哗然;恰好就在今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某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折合144个“一爽”),再次把社会舆情推向高潮,大街小巷无不在热议。
现在请您跟随笔者的步伐,从郑某爽逃税案出发,揭开明星涉税问题的神秘面纱,看看从“座上客”到“阶下囚”到底有多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郑某爽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某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某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另查,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某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某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以上合计,郑某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二、法律评析
(一)阴阳合同隐匿巨额收入
1.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同一交易的双方主体签订了两份(多份)合同,真实收入则体现在金额较大的“阴”合同上,而将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申报作为缴税依据,从而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
利用“阴阳合同”形式逃避缴纳税款,不仅会危害税收征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同时,行为人也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触犯刑事法律,面临承担严重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案,郑某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企业片酬合同上仅仅显示0.48亿元(阳合同),而另外1.08亿元(阴合同),制片人通过向郑某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某爽与张某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
虽然解除了“增资协议”,但郑某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已于事无补,不能改变郑某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因此税务部门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2.明星工作室
现在,越来越多的明星艺人都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某种意义上是明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充分利用资源的表现,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忽视明星工作室作为逃避税方式的一种手段:(1)明星工作室,有别于自然人,也有别于公司,更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形式不同,纳税义务也有差异,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依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只是与自然人相比,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税率档有明显的下降,因此税负会有所降低;(2)同时工作室作为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合同,承揽广告拍片等,许多成本也因此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降低明星的一部分税收;(3)明星变成了工作室员工,个人工资成了工作室成本,花费可以在工作室摊销,也方便他们通过虚假发票、车辆运输费、拍摄费、道具费等等无合法凭证的方式虚增成本,此外也有一些工作室的合伙人还可能仅仅是挂名而已,通过众多合伙人的方式转移利润,实际上其他工作室的人员都是某个明星个人控制的,有的明星更人身兼多种角色,分享收益却多入成本,为偷逃税款创造了灰色空间。
笔者猜测,这也是郑某爽为什么会选择用“增资公司”(推测是溢价增资)的方式来隐匿天价片酬的源动力,一旦增资进来,郑某爽一定会通过种种方式分步骤地将这1.08亿“合法”地消化掉。
3.其他手段
此外,除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外,实务中通过收取现金隐匿收入也是常见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这种方式常见于商业返点、影视明星取得的演艺费或者是广告收入、专家的讲座培训和顾问费等情形。现金收款具有相对的隐蔽性,通过付款方的配合,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收入信息,这就为偷逃税的发生留下了灰色空间。
(二)从“座上客”到“阶下囚”有多远?
1.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们拆分来看,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2类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种目的(逃避缴纳税款)、3种手段(虚假申报;不申报;骗取所缴纳税款)、2个情节(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根据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万元)和1个责任形式(故意: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逃税的结果发生)。
本案,郑某爽作为纳税人,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故意采用“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申报,逃税数额已超过5万元(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问题就是看: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已达10%以上以及是否具有处罚阻却事由?
(1)逃税数额及其比例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内,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各项总税款的总额,而比例就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种税种逃税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如果是不按照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是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计算。涉及多个纳税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年度逃税数额超过5万元且百分比达到10%的,就构成逃税罪。逃税数额累计计算,比例则按照最高的确定。
笔者初略算了一下,单一个《倩女幽魂》项目,郑某爽实际收入1.56亿元,根据上海市新个税汇算清缴计算表,郑某爽的应纳税额约为5602.9万元,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的数据,其单这个项目其实际偷税4302.7万元,逃税数额比例已达76.78%。如果要想其比例降到10%,郑某爽当年的应纳税额就要至少达到43027万元,这显然不可能,所以笔者推测,至少2019年这一个年度,如果没有处罚阻却事由,郑某爽已经达到逃税罪的追责标准。
(2)处罚阻却事由
刑法第201条另外规定了本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也就是任何逃税案件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今天郑某爽案件,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经公布其处罚决定:对郑某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一般来说,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郑某爽就要变卖家产、积极筹款,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如果其超过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不接受处理、不缴纳税款,司法机关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她不服上海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笔者也建议,先把钱补齐,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但是,如果她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再补钱,则为时晚矣。
当然,如果郑某爽在从2016年8月27日至今因为逃税已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今天这是第三次行政处罚的,则不能阻却逃税罪的刑事处罚了,换言之就是不能“花钱买自由”了。
至于其前男友张某恒,虽然其不论处于什么目的而举报了郑某爽,但也不排除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其本身作为郑某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某爽偷逃税款,假设日后郑某爽因涉嫌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因为实施了教唆、帮助纳税人进行逃税的行为,将以逃税罪的共犯而被追究责任。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假设郑某爽,若因逃避纳税而隐匿、故意销毁其涉案工作室或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可能触及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这个罪就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就应当追诉: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四、笔者声明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笔者的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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