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025年2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指定涂某某为林某乙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非亲属可以作为困境儿童监护人,但为困境儿童指定缺乏血缘纽带和情感基础的非亲属监护人,存在监护意愿难验证、情感适配难预判、持续监护难保障等现实风险。本案人民法院引入“家族会议”“临时共同生活考察期”“家庭教育全流程指导”等创新举措,全面评估涂某某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与家庭环境,动态考察临时共同生活期间涂某某对林某乙的身心关怀、情感投入以及林某乙学习生活的适应情况,实现了非亲属监护人适格、适配与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成长需求的精准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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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审管办
编辑: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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