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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涉税案件的七个关键问题
文/段文涛
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 “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10月3日,新华社发布通稿《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向社会披露了相关情况。
一、少缴税(费)款情况
首先,就前段热议的范冰冰以“阴阳合同”领取影片《大轰炸》片酬一事作了说明。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少缴税(费)款合计730万元。但,这只是全案的偷税行为之一,税务机关并非只查了这一件事。单独列举此事,是回应大家的关注热点。
就已查明并作出处理的全案而言,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费)款共计2.55亿元(含前述税、费款730万元)。
在少缴的2.55亿元税(费)款中,定性偷税的税款合计为1.41亿元,其中:
1. 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0.6亿元;
2. 范冰冰工作室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0.797亿元;
3. 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0.009亿元。
(偷逃税款中不包含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亿元为金额单位,合计后的尾数略有差异)
二、处理、处罚情况
(一) 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费)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二)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税收征管法第63条)
(三)对范冰冰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税收征管法第63条)
(四)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税收征管法第63条)
(五)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税收征管法第69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
三、涉嫌犯罪情况
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据此,牟某广等人并不是因范冰冰及其相关公司偷逃税款被公安机关以逃税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由于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税务行政处罚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逃税罪刑事立案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事立案标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此案的后续发展
虽然税务机关已对范冰冰涉税案件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但此案并未最终了结。
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如果其能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偷逃的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则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仍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逃税罪差异
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行为,但海关征收关税及同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具有其特殊性,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
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逃税罪两者构成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以及刑罚均不相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本文所用案件资料来源于新华社通稿《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