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报4起食品安全案例
如遇到食品欺诈,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生活常识# #生活安全# #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来源:南京晨报)
转自:南京晨报
夏日炎炎,食品安全是事关市民的身体健康。8月9日晚,南京市市监局通报了4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其中一起为“违规使用草酸清洗小龙虾”。
玄武区某餐饮店
使用草酸清洗龙虾
2025年7月2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玄武区某餐饮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使用草酸清洗龙虾,加工后通过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对外销售。该餐饮店使用草酸清洗龙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出吊销该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4.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合区某卤菜店
无证加工烤鸭
2025年3月7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合区某卤菜店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该卤菜店正在腌制鸭胚、生产烤鸭,经查该卤菜店原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于2023年5月24日过期,过期后未再办理;2025年2月28日开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未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该卤菜店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溧水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龙眼萝卜头
2025年4月,经抽样检验,溧水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龙眼萝卜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11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检验项目指标标准为≤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宁区某食品小作坊
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
2025年5月21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江宁区某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品小作坊存在冷库内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工具、设备不清洁等问题,现场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食品小作坊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宁市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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