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正经说历史:从什么时候开始,节日庆典就会放烟花?

发布时间:2025-08-11 06:54

一些节日庆典会安排篝火晚会或烟花秀,营造节日气氛。 #生活乐趣# #生活体验# #城市生活新鲜事# #社区节日庆典#

而周密的《武林旧事》中回忆皇宫过元宵节的盛况时写道:“宫漏既深,始宣放烟火百余架,于是乐声四起,烛影纵横,而驾始还矣。”接着周密又写道:南宋宫中元宵节施放的烟花是“效宣和盛际”,只是现在“愈加精妙”而已。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南宋都城武林皇宫施放的烟花,是仿照北宋宣和年间(1109-1125)的烟花制造的,但是比北宋宣和年间的有了很大发展,“愈加精妙”了。这就无可争辩地说明,北宋宣和年间已经有了以火药为原料的真正烟花了。这和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的记载是相吻合的。

南宋钱塘人吴自牧在《梦粱录》一书中写道:“其各坊巷叫卖苍术小枣不绝,又有市爆仗、成架烟花之类。”书中还有“烟火屏风诸般事件”等记载。这种成架烟火、烟火屏风,就是将各种各样的烟火、爆仗药线按一定的顺序串联起来,绑扎在高大的木架上点放的大型烟火杂戏。

根据这些记载,北宋宣和年间就已经出现了一种用纸筒制作的真正烟花。最初,烟花只是作为种炫人耳目的新鲜玩意儿用于节日庆典。而在中国最隆重的春节里,从初一到十五这些天里,为了辞旧迎新,寄望新的一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们会想方设法制造吉祥、喜庆的气氛,烟花既有驱邪纳福的意思,又能制造出欢乐的氛围,自然很快便流行于皇宫、官府和民间了。

到了南宋,伴随人们对物理学、化学知识的了解及不断深入,烟花的发展逐步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制作技术日趋精良,烟花品种逐渐增多。烟花逐渐盛开在中国的节日里。

清代丁观鹏《太平春市图》局部,图片下方买爆竹烟花的孩童

明清时期,伴随烟花技术的不断提高、烟火制造工匠队伍的不断壮大,烟花品种迅速增多,烟火制造业迅猛发展。烟花在皇宫、官府和民间愈加盛行起来。许多花炮棚子不仅生产爆竹,还竞相制作五彩缤纷的烟花。烟花已发展出近十大类别、百个品种,已有“盒子烟花”“人物烟花”“屏风烟花”、大型遥控“烟花架”等别具特色的烟花。各式各样的烟花涌向市场,并开始向国外出口。

明清时期来到中国的一些欧洲人和阿拉伯人,对中国繁盛的烟花业和发达的烟花技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有如下描述:“硝石却大量用于制造烟花,供群众娱乐或节日时燃放。中国人非常喜欢这类表演,并把它当作他们一切庆祝活动的主要节目。他们制作烟花的技术实在出色,几乎没有一样东西他们不能用烟花巧妙地加以模仿。”由此,可以佐证当时烟花在中国的流行情况。

明朝沈榜在《宛署杂记》中记述京城烟火种类时说:“燕城烟火,有响炮起火、三级浪、地老鼠、沙碣儿、花筒、花盆诸制。有花草人物等形者,花儿名百余种,统名日烟火。”

明清时期,一种大型、多层、动感的遥控烟花——“烟花架”驰名中外。这种烟花形体呈鼓状,里面装置有十三层以人物、风景、花卉为造型的宫灯,尾部装置一排鞭炮。

燃放烟花时,要把“烟花架”挂在六米高的木架子上,点火人不用走近“烟花架”,而是从三十米以外朝“烟花架”射弹,点燃“烟花架”尾部的鞭炮引子,鞭炮即刻被燃爆,随之,“烟花架”第一层底板就会自然脱落,坠下一个宫灯,宫灯底部的烟花立即呈飞碟般旋转喷射,煞是好看。与此同时,宫灯内的烟花也被点亮闪烁,宫灯里的人物造型也随宫灯一起旋转、舞蹈起来。正值观众兴致正浓之时,宫灯闪亮,喷出彩色烟雾,“烟花架”第二层底板脱落,层层递进,如此反复,直至第十三层底板脱落和演变。十三层宫灯内的人物及其造型分别展现不同的戏剧片断,而这些片段大多选自《八仙过海》《二十四孝》《李白醉酒》等观众感兴趣的传统故事。最后,祝福字样显现出来,八十支带着火花的“神箭”相继射向夜空,或无数“飞老鼠”在六十米高的范围内上天入地乱窜,抑或是九朵莲花状的烟火一起喷发……场面蔚为壮丽。

烟花多了,伴随着火灾的情况就非常多,因此历朝历代都加强了对烟花的管理。

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由浙江巡抚主持制定的《治浙成规》,共十七条。其中,关于烟火、爆竹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岁暮之时,杭城风俗,每多施放烟火、花炮、流星、双响、赛明月之类,俱系高升之物,一落篱笆、茅篷之上,即易起火;至黑夜,行路点用火把,随意插用;小户点挂竹灯,捻展不灭;睡觉吃烟,老人熏被之类,均有贻误。并谕令居民,随时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后悔。”

《治浙成规》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地方法规。对待烟花、爆竹问题,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并没有采取一“禁”了之的简单办法,而是承认其具有火灾危险性,把火把照明,睡觉吃烟、老人熏被等用火也能引发火灾并列在一起,教育居民提高警惕,“随时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后悔”。而防范治理火灾的其他有效措施,如健全消防组织,备好消防用水和器材,做好火场救护等方面,则另作详细规定。

清光绪六年(1880年)十一月,安庆府(今安徽省安庆市)同知陈司马发布告示,令设在城内和城外居民区的爆竹、烟花铺户,一律迁到城外空旷处所进行生产、销售,“如敢故违,定捉拿严办,决不姑宽”。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天津警察局将十大爆竹作坊(老板)传讯,限令十三天内搬出城外,各具据结,即写下保证存案。

晚清《申报》中关于禁放爆竹的讨论

光绪十八年(1892年),上海法租界禁放“流星赶月”之类的烟花。禁止燃放某些易发火灾的品种。在宣统二年(1910年),由内政部尚书重申禁令,禁放所有双响烟花爆竹,“如敢故违,定引照章严惩不贷”。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禁止茶馆在深夜燃放花炮等;民国十二年(1923年),天津警察厅发布布告,禁止在丹华火柴公司周围的居民、商家燃放烟花爆竹;还有一些城市禁止在火药生产、储存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虽然有过不愉快,但烟花爆竹给人们带来的,不只是刹那间的芬芳,还有自古以来就形成的欢庆习俗,这种应该算得上是属于华夏子民的特殊情怀了吧。

参考资料:《奇迹天工 水墨图说中国古代发明创造 火药》 张海蓉;《我国烟花发明时间初探》刘旭;《烟花与文化》王德蓉;《中国消防文史丛谈》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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