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培训班身亡 主人要精神赔偿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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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送狗狗去上“培训班”,本想着纠正其生活习惯,不料却接到了爱犬因中暑突然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主人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江苏省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在当地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记者采访了解到,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了培养和改正其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将爱犬送到无锡市新吴区某宠物生活馆进行生活训练。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双方建立的微信群了解犬只的训练和适应情况。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说阿拉斯加犬中暑了,正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宠物医院时,爱犬已经因抢救无效死亡。 姚某诉求宠物生活馆退还培训费4800元和赔偿自己购买犬只的费用、养育犬只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犬只中暑死亡系因宠物生活馆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故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因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宠物生活馆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姚某训练费并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 关于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涉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根据宠物生活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姚某的妻子就曾向宠物生活馆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宠物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普遍。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一般考虑宠物是否已被长期饲养且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如宠物属于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承载着饲养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时,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责任编辑: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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