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争议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5-09-0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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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ritique on the Dispute of CHINA-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目次

一、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争议案简介

二、视听产品定性的不同主张

三、简评争端解决机构对视听产品的定性

四、对视听产品重叠适用GATS与GATT的辩证分析

(一)对有形货物主要适用GATT,必要时重叠适用GATS

(二)对主要性质是服务的数字化视听产品,只能适用GATS

五、结语

视听产品(例如影视剧和音乐等)通常同时兼有有形货物和服务的性质,这些商品主要功能是提供某种服务,如电影和音乐欣赏,但同时也有可能需要物理形式,例如电影胶片、CD、DVD和影像带作为载体。说是服务,因为它们如果通过卫星或者互联网传递和交付,则成为完全不同于普通货物的服务;说是货物,因为它们的物理载体不论网上订购后实物递送还是在音像店购买的,可以像普通物体一样扔在脚下,和普通物品没有区别。对视听产品的定性一直是WTO最有争议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将其定性为货物还是服务决定了对它们适用货物贸易规则(GATT)还是服务贸易规则(GATS)。目前中美关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贸易的争议再次凸显了这一矛盾。

一、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争议案简介

2007年4月10日,美国要求与中国就影响部分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磋商,同年11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应美国请求设立专家组。[1]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散发报告,裁定中国的部分措施不符合WTO相关规定。[2]本案争议的措施影响以下四类产品:出版物(包括书籍、杂志、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包括录像带、VCD、 DVD)和

【注释】

网址: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争议案评析 https://klqsh.com/news/view/22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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