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5-11-21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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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网络文学 IP 价值持续升温,借助知名网络文学作品的粉丝效应和其背后巨大的市场空间,网络文学改编成电视剧、电影、录像等视听作品的现象愈加普遍,随 之而来的影视改编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如网络大神匪我思存的《迷雾围城》、于正《宫锁连城》与琼瑶阿姨的《梅花烙》、流潋紫《后宫甄嬛传》等影视作品改编权纠纷。

相关观点

1.改编权的含义

本条所称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一 定义要求改变者必须创造出相对原作而言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 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 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 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改编权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改编权是 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新创作,有明确的保护期限。修 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人身权,不受保护期限的制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 制出版社 2015 年 3 月出版)

2.作品改编权的认定

改编,就是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是一种创作方式。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戏剧,改编成连环画等;反之亦然。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组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一种系列权,每一种改编方 式,都会产生一项子权利。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是一项子权利;小说之著作 权人同时还可以许可他人将其小说改编成戏剧作品,改编成连环画等。

改编是对现有作品的改变,那么,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改变的究竟是什么:是作品 的表现形式,还是作品的综合理念,还是两者都进行了改变?这是著作权理论界普遍关 心的问题。实际上,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作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 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为彼文字、此图像改变为彼图像等;其次,是构成要 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等;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 改变,这主要是由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引起的必然结果。如在小说中,作者可以通过文 字的运用,将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情感等,进行很细腻的描述,但在电影中,导演、 摄影师利用图像构成要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文字所表达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法律 允许导演、制片人对原作的内容作适当改变。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改编者都不能 对原作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著作权 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摘自:《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1 月 出版)

3.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 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改编者将作品再度创作赋予其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 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3 月出版)

4.影视改编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故又称为演绎创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 衍生创作。将原作品摄制为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行为也属于改编行为。

改作为电影等视听作品权,是改编的特定形式,是改编权的内容之一。原作品著作 权人享有自己将作品改作为电影、电视剧、录像等视听作品的权利,也可以将此种权利 授予他人。对未经许可而实施的上述行为,著作权人有权依法禁止。对改作以后完成的 电影等视听作品,改作人依法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著作权的内容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内 容是同样的。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3 月出版)

5.改编权的行使主体

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由作者授权或转让他人行使。无论是作者还是他人行使后,便可产生新的、独立的作品及著作权。如果将改编原著作物的改编作品再行改 编时,其改编权因有原著作权人与第一次改编人的并存,故二次改编人应征得原著作物 著作权人及第一次改编物的改编权人的双重同意或许可,并支付报酬。

(摘自:《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来小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年 3 月出版)

相关案例

1.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害

——薛华克诉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 11682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2 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 件典型案例

2.改编作者应当审查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方式,任何超出合同明 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 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著作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改编作者应当审查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的具 体范围和行使方式,任何超出合同明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出版机构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征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 付报酬,以免发生版权纠纷。

案号:(2010)宁知民终字第 8 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0 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 件典型案例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小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刘汉雷与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说是文字作品,小品是戏剧作品,二者表达形式不同,属于两类不同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小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 12320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 1 辑(总第 67 辑)

4.判定一部文字作品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

——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剧院等作品改编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判定一部文字作品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首先,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属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确定相似的表 达是原作品独创的表达还是惯常的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比较独创性表达在 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三步检验法确定为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可被认为 是改编作品。

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 112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 年第 8 期

网址: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司法认定 https://klqsh.com/news/view/28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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