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红食品代工翻车看委托加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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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购买的某网红知名品牌酸辣粉出现霉变现象,该网红品牌酸辣粉系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据受托企业称,出现问题的原因,是某两个批次的产品消杀环节存在不足,可能导致部分产品受环境细菌污染,出现保质期缩短或霉变。
根据受托企业食品招股书,其为多个品牌提供贴牌、代工服务。有媒体评论指出,这种“一套生产线服务多个品牌”的模式,很难针对单个客户建立专属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此次事件虽然较为明确是因受托企业食品安全管控不当导致,但有媒体表示,委托方的监管不力,同样不容忽视。
针对食品委托加工有哪些模式,目前国家有哪些监管政策,委托方与受托方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委托加工模式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又如何控制?食品伙伴网与大家一起来探讨分析。
01
关于委托加工模式
现行食品标准法规中并无委托加工的相关定义,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月征求意见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
依据受托方是否参与产品设计开发,委托加工通常有两种模式,即OEM和ODM。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是指委托方负责研发和设计,利用受托方的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加工合作模式。委托方是品牌所有者,其很少直接生产商品,而只是提供设计、开发新产品以及管理和拓展分销渠道,将生产业务和其他非核心业务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其他厂家进行生产。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ing)指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设计,在最终产品上贴上自己的品牌名称进行生产销售的合作加工方式。在ODM模式中,受托方的制造商既负责产品的生产,也负责产品的设计、研发,但是最终的产品标签则带有委托品牌方的商标信息,产品也由委托方负责销售。
不论是OEM还是ODM,委托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以确保食品安全。
02
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1.
委托方
(1)取得相关资质的义务
参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及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方应根据其委托加工及经营的食品类别取得相应的资质。
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
关于境外企业委托境内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销售范围不仅是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此过程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委托企业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项目需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二是,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同类型食品加工并销售,关于这一经营行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一定争议,由于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也存在分歧,为降低风险,建议企业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生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可以不需要经营许可,但需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
(2)监督受托方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方有监督受托方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义务。
如果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2.
受托方
(1)取得相关资质的义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受托方必须持有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
(2)依据标准法规和委托方要求进行生产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受托方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市场,并通知委托方。
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关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3)按要求进行标签标识的义务
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托方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识,并接受委托方监督。
03
委托加工食品的标识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04
委托加工模式的风险与控制
1、多品牌代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
现实中有的一家受托方为多家委托方进行代工,如本文开头所说的代工企业,为多个品牌提供贴牌、代工服务。不同的委托方对于产品配料、食品安全控制、食品产品品质等各方面的要求很可能存在不相同的情况,受托方若不能针对不同的委托方分别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由此带来食品安全和品质方面的风险隐患,控制难度较大。
2、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认定
在委托加工模式下,食品由受托方生产后交由委托方进行经营。除了在生产环节可能会出现问题,在后期贮存、运输环节也会有问题产生。
法律上虽然规定,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不能推卸责任。但现实中真出现问题产品、检出食品不合格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和追究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是在监管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对此,各地监管部门的态度和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发生食品违法,其行政责任的承担应以食品是否已经交付为节点进行划分,即受托方应承担食品交付前食品违法的行政责任,委托方应承担食品交付后食品违法的行政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当委托加工的食品存在不合格等情形时,被委托人不能提供自己不知道或者无过错证据的,通常应当认定与委托人共同实施食品违法行为,应与委托人一并承担责任。
3、利用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划分
委托加工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的双方证照资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品种、数量、工艺、执行标准以及质量指标、包装材料、验收方法等;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要提前约定,避免侵权纠纷以及包材损失。
如果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能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05
小结与思考
委托加工是现代食品工业中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模式,因其涉及委托方、受托方的资质、产品开发、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相关方的多个环节,风险因素相对复杂。目前我国已有针对食品委托加工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但正式规定尚未发布。食品伙伴网会继续关注委托加工相关法规的最新进展,并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网址:从网红食品代工翻车看委托加工模式 https://klqsh.com/news/view/1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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