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器人护理员协助长期护理 #生活知识# #科技生活# #科技改变生活# #科技医疗#
时间:
2022-01-17 16:19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3345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居家护理机构市场活力,推进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工作,切实提高长护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失能人员权益,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10号)等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能够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备案)的养老机构,或在苏州市区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证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应当是受聘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生、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执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人员数量应与机构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供给水平相匹配。聘用的护理服务人员20人(含)以上(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护士须2人及以上,其余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应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
劳动合同)。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和计算机网络建设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处理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居家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五)因严重违反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
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护理机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5年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地点
受理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六楼B33、B34号窗口
67203251
五、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家护理机构自愿向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提出申请:
(一)材料受理
居家护理机构需向商保机构递交《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保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机构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商保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材料审核
商保机构通过资料审查、查询信息系统等形式,对居家护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居家护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
(三)评估评审
对已受理的居家护理机构,商保机构应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评估和集中评审。评估评审结合居家护理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商保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确定拟新增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名单(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纳入),并报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确认。
(四)社会公示
对纳入公示名单的护理机构,通过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su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护险定点;对未纳入长护险定点的护理机构,商保机构需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护理机构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协议签约
公示无异议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商保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分别签订“定点协议”和“服务协议”;并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纳入长护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五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机构自动放弃本次长护定点申请。
(二)居家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长护定点申请。
(三)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67539765。
(四)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工作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
附件2: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
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7日
网址:关于开展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klqsh.com/news/view/124756
相关内容
天津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有了具体指引
关于召开“第三届中国家居清洁护理绿色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
居家护理
老年护理与社区居家护理技巧
社区护理知识 居家护理目的及特点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答复的函
《平江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解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申请居家办公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