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苏泷张碧晨版权风波高潮后同台东方风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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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产业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版权危机,其核心问题在于:当一首歌曲的“原唱”身份都能引发全民论战,甚至导致词曲作者收回授权,我们究竟该如何定义和保护音乐作品的价值?汪苏泷与张碧晨因《年轮》一曲引发的版权争议,不仅是两位艺人之间的龃龉,更是撕开了数字音乐时代版权保护机制的巨大裂缝,暴露了行业规则的缺失与利益分配的失衡。
这场风波始于2025年7月,网红“旺仔小乔”一句“张碧晨是《年轮》唯一原唱”的武断言论,瞬间引爆了舆论场。张碧晨工作室迅速回应,强调其2015年6月15日作为电视剧《花千骨》插曲的版本,是该歌曲最早正式发布的录音版本,也是剧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以此力证其“唯一原唱”地位。然而,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其团队于7月25日宣布收回该歌曲的授权,并表示暂不授权任何演唱。此举犹如平地惊雷,将“谁能唱”的法律问题直接抛向公众。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各大音乐平台对“原唱”标签的反复横跳,从最初仅标注张碧晨为原唱,到后来移除其“原唱”标签,再到部分平台长期标注“双原唱”,这种混乱无序的标注行为,无疑是火上浇油,彻底暴露了行业在核心概念界定上的荒谬与无能。
《年轮》争议的法律本质,直指我国《著作权法》在“原唱”概念上的模糊地带,以及著作权与表演者权之间那条若隐若现的边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原唱”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更多是行业约定俗成和公众认知的产物。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依据《著作权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一系列完整的著作权,其收回授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行使。而张碧晨作为演唱者,其权利则属于“表演者权”,即对其表演本身享有的权利,如表明身份、获得报酬等。表演者权的行使,必须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两者之间存在着清晰的层级依赖关系。即便张碧晨的合同中约定了“永久演唱权”,这也不意味着她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更不能凌驾于词曲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授权管理之上。这种权利的混淆,正是导致此次风波的核心症结。
这场闹剧,无疑是中国音乐版权保护体系长期积弊的缩影。首先,法律概念的真空与行业术语的滥用,使得“原唱”这类非法律概念在商业实践中被无限放大,成为各方争夺利益的筹码,最终导致理解上的南辕北辙。其次,合同约定的粗糙与滞后,是引发冲突的温床。在多版本音乐作品的授权初期,若未能对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授权期限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一旦作品爆红,利益冲突便会如影随形。君不见,邓紫棋与前公司的版权纠纷,正是因为15岁时签订的全英文合约,将103首原创歌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艺名商业使用权尽数划归公司,导致其在解约后陷入“不能唱自己的歌”的荒诞境地。第三,音乐平台作为内容分发的核心枢纽,其标注规则的混乱与不统一,不仅误导了公众,更在事实上助长了争议的升级。平台本应是版权秩序的维护者,却成了混乱的制造者。第四,公众版权意识的薄弱,更是让这场闹剧愈演愈烈。将“原唱”等同于“版权所有者”的错误认知,混淆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为网红的煽风点火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共同构成了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隐忧,严重阻碍了原创活力的持续释放。
要让中国音乐在版权的泥沼中真正实现重生,我们必须痛定思痛,进行一场彻底的制度革新。
首先,立法层面必须补齐短板,明确“原唱”等行业术语的法律界定,或通过权威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与其让这些概念在灰色地带野蛮生长,不如将其纳入法律的清晰框架,为版权纠纷提供明确的裁量依据。
其次,合同范本的标准化与精细化刻不容缓。音乐制作方、词曲作者、表演者在合作初期,必须签订涵盖多版本作品权利归属、收益分配、授权期限及争议解决机制的“铁血合同”。特别是针对影视OST这类特殊作品,应强制推行行业示范合同,明确“双原唱”或“多版本”的授权范围、收益分配及续约条件,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借鉴国际经验,可以考虑引入更细致的版税分配机制,例如将机械复制权、表演版税等进行明确划分,确保创作者和表演者都能获得与其贡献相符的合理报酬。
第三,音乐平台必须承担起其作为行业“守门人”的责任。平台应统一并规范作品信息标注标准,所有标注必须基于官方版权登记信息,并建立透明、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杜绝人工主观调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同时,平台应加大技术投入,建立更完善的版权过滤机制,例如音频指纹识别技术,对未经授权的翻唱、改编等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快速处理,并对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如限制上传、封号等。
第四,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普及与教育是长期工程。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普法宣传,让创作者、表演者和广大公众充分理解著作权、表演者权等核心概念,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只有当“我的笔写我的歌”与“我的声音诠释作品”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得到平等保护,才能真正形成健康的版权生态。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鼓励原创,倡导回归音乐本质。版权争议固然重要,但其最终目的是保障创作者和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更多优质作品的诞生。当歌手将重心放回舞台,用作品说话,用实力证明价值,而不是在“原唱”的虚名上纠缠不休,音乐才能真正挣脱商业的桎梏,焕发新的生命力。
《年轮》风波,是警钟,更是契机。它迫使我们直面中国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上的深层矛盾。唯有法律成为行业共识的基石,合作回归艺术的初心,技术赋能版权管理,才能让每一个音符在法治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在公平的生态里绽放光芒,让中国音乐在版权保护的阳光下,真正实现繁荣与重生。否则,我们看到的将永远是无休止的内耗,而非艺术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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