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宠物被撞,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2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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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与此同时,因养宠物产生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近日,寿县法院小甸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宠物猫被车撞死亡,宠物所有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

案情回顾:2024年10月2日19时34分,张某驾车路过大顺镇街道某路口时,撞死孟某未近距离约束的宠物猫后逃逸。孟某当场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找到张某车辆,民警联系张某调解但未果。后孟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小甸法庭,认为张某没能谨慎驾驶,导致自己的宠物猫被碾压致死,应当对此事负责。因此,要求判令张某及保险公司向自己赔偿购买幼猫费用2400元及养育费等1万余元。

张某辩称孟某诉请中的猫粮费用三千余元、洗澡美容费两千余元、医疗费用七百余元、绝育费用两千余元,属于在饲养动物过程中的必要支出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其次张某诉请的三千元精神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不需要承担该费用。即使法院判决其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孟某损失。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出险通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时应负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宠物猫及时避让,故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本案中孟某作为宠物的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在公共区域,因孟某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失故其对本次事故后果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且张某已为车辆购买了保险。故判决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孟某因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孟某因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300元;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请。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司机张某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应负有注意义务,因未能及时避让宠物猫而造成孟某失去宠物的损失,其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更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宠物主人要尽到管理和保护宠物的责任,尤其在公共场所,应确保宠物在自身可控范围内活动,防止类似意外的发生。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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