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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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韩敏
GB 5296.2-2008主要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原则、使用说明的内容及标注要求、使用说明的形式、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使用说明的耐久性等。
2009年4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GB 5296.2-2008)将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出台的GB 5296.2-2008将替代GB 5296.2-1999《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主要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原则、使用说明的内容及标注要求、使用说明的形式、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使用说明的耐久性等,重点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说明书内容及产品标注提出了明确要求。
GB 5296.2-2008首先要求,对出厂产品及出厂产品外包装要进行规范标注。出厂产品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安全指示、图形符号、安全警示、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共7项内容。而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则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色别指示、包装外形尺寸以及产品毛重(注:这一项主要针对洗衣机、空调、冰箱等大型家电产品提出)、储运标志、包装开启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针对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产品标准编号,以便消费者购买时能有必要的知情与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GB 5296.2-1999中,要求在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是“生产者名称”以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此次修订标准GB 5296.2-2008,则将涉及“生产者”的条款全部改为“制造商”,并根据不同的法律权限,作了相应的修订。GB 5296.2-2008主要起草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朱焰表示,这样修订主要是为了便于与国家市场和其他技术法规相衔接。GB 5296.2-2008对外包装上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标注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该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使用说明书的标注提出要求,是GB 5296.2-2008另一项重点内容。GB 5296.2-2008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该明确指示出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安装和安放、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针对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同时,GB 5296.2-2008指出“在说明书首页或封面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妥善保管’等字样”,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据朱焰介绍,由于信息有愈来愈多元化的表达方式,在此次标准修订中,对使用说明的标注形式进行了增加。使用说明共有3种形式:直接压印、粘贴或永久固定在产品上,印刷或者粘贴在产品包装上以及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标注形式。而对于第三种方式,即“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里,除了包括“随同产品提供的纸质使用说明书”,还增加了“其他内容可由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提供”一项。
同GB 5296.2-1999相比,GB 5296.2-2008对说明书上应标注的“注意事项”内容要求有所增加,包括“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的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以及“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影响”两项。“增加安全使用期限要求,主要是因为今后电器产品将可能考核寿命及安全使用年限,而我们目前也正在制定一系列电器产品的寿命及安全使用年限标准,有望今年年内定稿;而另外一项修订则是因为今后可能出台一系列产品环保要求。一些特殊部件,例如,饮水机滤芯等处理也确实需要注意,否则会造成环境污染。”朱焰解释说。
朱焰还强调,GB 5296.2-2008主要针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覆盖范围等同于IEC60335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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