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2案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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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真实记录2025年度中国传媒法治的进展,提升全社会对传媒法治的关注,推动中国传媒法治建设进程,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202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评选活动。2026年1月10日,主办方正式发布《202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点击查看原文)。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和“周某某等因‘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两案入选。
09
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生成式人工
智能服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5年3月,原告梁某注册并使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年6月29日,梁某在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信息时,人工智能生成并输出了关于该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在后续对话中,面对梁某的质疑与纠正,该人工智能不仅坚称信息准确,还生成内容称若信息有误将向用户赔偿10万元,并建议其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原告梁某认为被告运营的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对其报考决策造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999元。
被告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其已通过用户协议、界面提示等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说明AI可能生成不准确信息;被告在技术层面已采取行业通行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对本案信息错误无主观过错;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被告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范畴,本案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再次,经综合审查,被告已通过显著方式提示了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局限性,且其模型已完成备案并采取了检索增强生成(RAG)等通行技术措施以提高准确性,在提供通用型对话服务场景下,已尽到当前技术条件下的合理注意义务,对生成一般性不准确信息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该不实信息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该信息与所谓的损害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25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在人工智能应用日益普及的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已成为法律界亟待破解的课题。本案判决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不实信息的侵权归责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与论证,其责任考量兼顾传统规则与新兴业态特点,注重发展与安全、促进创新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为构建顺应时代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则治理体系做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有益探索。
10
周某某等因“网络开盒”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例简介
2023年7月到2024年3月期间,以博取关注、非法牟利等为目的,被告周某某等六人在国外社交平台上创建并互相管理“开盒”频道,共同讨论“开盒”对象,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先后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去重后涉及800余名自然人,信息内容涵盖公民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人脸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不同种类,浏览量超过400万次。上述六被告在频道内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大量侮辱性评语,并有偿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他人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等。上述六被告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以及传授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方法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吸引他人有偿查询、提供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此获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
本案中,周某某等四被告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余两名被告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经依法公告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相关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等人创建、管理“开盒”频道并发布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脸信息等多种类型的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大量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破坏网络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涉及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自愿承担情形,法院最终当庭判令被告周某某等及相关监护人承担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其中,针对损害赔偿部分,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确定,而行为人实际获利亦难以准确认定,若依据其自认获利金额来计算则显然无法弥补侵权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特点、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并结合部分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入选理由
“网络开盒”严重侵害个人隐私与尊严,危害公共信息安全,必须依法惩治。本案是司法机关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治理此类行为的典型案例,将大规模、有组织的“开盒”明确认定为恶化网络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拓展了民事公益诉讼在网络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适用,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本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凸显了加强青少年法治与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将相关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追究其责任,对强化家庭教育亦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来源:中传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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