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形象画作未经授权被奶茶品牌“联名”,法院判赔20万元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可由法院判决。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法律常识普及#
近年来,跨界联名热潮持续高涨,在带来更多流量和热度的同时,也可能暗藏侵权风险。4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因茶饮品牌联名侵犯鲁迅形象画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法院介绍,《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是以鲁迅形象为创作内容的美术作品,由知名画家杨之光先生与鸥洋女士夫妻二人共同创作,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知名度。
2024年4月,奶茶品牌“乐乐茶”的运营公司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推出了一款联名饮品。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联名产品杯身、包装袋,以及贴纸、立牌、袖珍书、文件袋等联名周边产品中,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该画像仅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对人物朝向做镜像处理,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杨之光先生已去世,其妻鸥洋女士作为共同作者、其女杨女士作为继承人,共同将涉案公司诉至法院。

涉案“联名”产品。 图源网络
鸥洋女士及其女杨女士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权利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共7项著作权权利,遂要求涉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涉案公司辩称,其使用的鲁迅形象源自鲁迅历史照片、影视作品等素材,剔除鲁迅形象中的公有领域元素后,与涉案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公司作为茶饮企业,初衷是弘扬鲁迅文学,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消费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主要是基于奶茶品牌的知名度、产品质量,以及鲁迅本身的历史名人效应,而非涉案权利作品的艺术价值,且被告已就被诉侵权作品引发的鲁迅肖像权争议,与鲁迅家属授权的基金会达成和解并赔偿。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权利作品虽以历史人物为原型进行创作,但在人物刻画线条的轻重、粗细、缓急以及笔墨色彩的选择等方面都融入了创作者的构思和专业技巧,是创作者对艺术表现形式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与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涉案公司使用的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除了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简单替换为奶茶杯,以及对人物朝向做简单左右调换外,其余内容均与涉案权利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著作财产权,涉案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商业联名及宣传活动,复制、发行带有被诉侵权作品的物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包含被诉侵权作品的宣传文章,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著作人身权,被诉侵权作品未体现涉案权利作品作者杨之光及鸥洋的姓名,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涉案公司将原作中鲁迅手持香烟改为奶茶杯,虽仅是局部修改,但显然违背作者的本意,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此外,被诉侵权作品所呈现的娱乐性基调,实质性改变了涉案权利作品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至于涉案公司辩称与鲁迅基金会和解的问题,系针对涉案联名活动引发的肖像争议,与其使用鲁迅形象画作引发的著作权争议无关,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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