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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是以特许经营为主的模式,导致其在欧洲地区可以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等国际税收筹划工具设计国际架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麦当劳大量的收入来自于特许权使用费。麦当劳积极优化其税收架构,尤其是在欧洲地区,使其能够以极低的税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利润。
麦当劳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和错配,调整全球组织架构,充分利用卢森堡的税收政策, 麦当劳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对其欧洲公司结构进行了两次重大改变,从而积极优化其在欧洲的税收安排,达到了税负优化的目标。
首先,2008年末,在卢森堡宣布对来源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可以享受低税率政策后,麦当劳在欧洲设立了一家注册在卢森堡、在瑞士和美国拥有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控股公司McD Europe Franchising Sàrl,麦当劳从美国特拉华总部名下,将欧洲特许经营权转移至卢森堡公司。该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一家在瑞士,一家在美国。其中,美国分公司只负责持有欧洲特权经营权,并承担相关损益,为欧洲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瑞士分公司则挑起了运营大梁,负责管理欧洲特许经营权业务,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扣除公司运营费用后转交美国分公司,为欧洲特许经营权的“管理人”。2013年这家公司仅有13名员工,但是获得了8.338亿欧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明显构成了一个导管公司。
然后,2009年7月,在卢森堡和英国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知识产权税收待遇发生了一些变化后,麦当劳将其欧洲总部从伦敦迁至日内瓦。麦当劳通过一位发言人表示,此举将“使我们能够对瑞士的主要国际产权进行战略管理,其中包括向欧洲的麦当劳特许经营商授予这些权利。”
卢森堡公司作为卢森堡的纳税居民,本应就其近40亿欧元的利润向卢森堡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由于这些利润均来自瑞士和美国分公司,受益于卢森堡分别与两国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分公司的利润单边征税。
按照《卢森堡—瑞士双重税收协定》,瑞士分公司作为在瑞士的“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仅在瑞士征税,免征卢森堡公司所得税。
同样,按照《卢森堡—美国双重税收协定》,美国分公司作为在美国的“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仅在美国征税,免征卢森堡公司所得税。
但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卢森堡公司通过美国分公司获得的利润,不属于美国征税范围。因为瑞士分公司承担了业务管理活动,卢森堡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在境内均没有开展商贸活动。
正是采用了“美国—卢森堡—瑞士—美国”架构规避了欧洲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款,从而使麦当劳在欧洲各国10亿欧元的公司所得税“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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