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立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08-07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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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医院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严重水灾、火灾、特大车祸、爆炸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本预案是根据国家、省、市等规章制度制定的。在执行中必须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挥。

(三)结合整合卫生资源的要求,无条件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调动和安排。

(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五)医院设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所有专项资金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用于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主要包括急救设施完善、急救人才培训、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与完善等。

(六)依据国家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专业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专业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制定《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据《应急信息发布和报告制度》要及时通报 。

2.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制度。

3.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重点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专业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

(三)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五)感染科、预防保健科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六)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八)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九)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h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二)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向医务处汇报,逐级向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报告。并由预防保健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三)各应急部门、个人应及时接听电话、传达处置。

五、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三)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诫,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操作不当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患者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度的;

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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