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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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一类小说都需要编剧采用改编策略使文字适应银幕。长篇小说往往要被压缩、合并或者节选叙事元素,导致电影与小说的叙事重点有所差异。
中篇小说的故事与电影平均时长需要的故事量相当,但是中篇小说的改编很难体现编剧的思想。相比之下,短篇小说的优势尽显出来,短篇小说语言简洁,情节单一,为电影叙事提供了故事框架,又留给编剧发挥想象力扩充的空间。

1、集中叙事法
编剧保留小说中大部分叙事元素,将这些元素分别集中在电影剧本的开场、中间或者结尾处,将新创作的元素添加到电影其他地方。
2、分散叙事法
编剧保留小说中的大部分元素,将新创作的元素,或者对小说的扩展,交织进已经存在的元素中。
3、出发点叙事法
编剧削减掉小说中的大部分叙事元素,保留情节的前提、人物名字,或者只是标题,以这些元素作为出发点,拓展为一个新故事。此类电影需要编剧和导演对小说重新解读,创作人物动作动机,构建合理的故事逻辑。
一、改编权的定义
改编权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二、影视改编权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保留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分类,并对财产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并未对人身权的内容作出调整。
一般认为,著作权法规定这些权利的出发点在于赋予作者一种独占性与排他性的、被动的专有权利。凭借这种控制权,才能确立作者的权利人地位,其享有的权利才能充分发挥。
作者享有的“主动针对作品的各种行为方式的自由”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权利,但不能因此认定“主动行为的自由”在著作权领域毫无意义。如果作者本人在主动行为时遇到障碍,甚至无法完成行为,其“主动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其排除任何自由行为障碍的依据。
“主动行为的自由”与“被动的对他人行为的控制”交替运用、交织运用,是著作权法立法的完整原意。唯有如此,著作权法律体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理念才能充分实现。
三、改编权具有可流动性
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人身权并没有作出是否可以许可、转让的规定,仅对作为财产权的改编权规定了可以许可、转让。
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非流动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作者的善意保护。将保护作品完整权保留在作者手中,才能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伤害到原作品作者人格的歪曲、篡改行为。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人身权的非流动性,依据伯尔尼公约第六条规定,仍然可以得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许可、不得转让的结论。而且该项权利的许可与转让从理论到实践都不存在,赋予其流动性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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